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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诚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集团”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平台电子招标出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平台的所有采购交易活动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兵器装备集团战略发展部为平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平台交易活动诚信管理

第四条 平台交易过程发生失信行为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与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均可向平台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平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制度对失信、违法违规的交易主体做出处罚,并在平台进行公示

第五条 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平台日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平台投诉举报,负责收集整理投诉文件材料,初步审查投诉举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报平台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日常管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可对平台项目进行线上日常随机检查。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六条 在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任何主体,例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投标人、评标专家运维机构均应接受平台监督管理部门的诚信监督检查

第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信

(一)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二) 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

(三)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 泄露标底或者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五) 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六)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七) 不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八)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九)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十)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十一)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二) 委托未参加平台统一培训或正在处罚期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接受正在处罚期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代理招标的;

(十三) 接受正在处罚期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十四) 接受正在处罚期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的;

(十五)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信:

(一) 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 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潜在投标人在平台投标报名审核,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投标或导致潜在投标人丧失投标机会的;

(五) 泄漏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且需要保密的情况或资料的;

(六) 不按照法定程序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七) 不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异议做出答复的;

(八) 未参加平台统一培训且代理平台项目招标的;

(九) 不按照平台业务操作流程正确完整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导致平台统计分析数据失真的,且拖延或拒不改正的;

(十) 对评标结果审核不严每年变更评标结果次数较多的;

(十一) 接受正在处罚期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十二) 聘用正在处罚期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的;

(十三) 对明显串通投标的情形视而不见不做处理的;

(十四) 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

(十五)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第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信:

(一) 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二)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投标的;

(三) 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四)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六)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标的;

(七) 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

(八) 中标后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九)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十)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十一) 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十二) 评标结果公示之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打探评标细节,干扰招标人正常定标的

(十三) 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材料或有效线索,凭主观猜测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且一年内发生两次质疑失实的;

(十四) 中标后履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约,且拒不改正的;

(十五)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第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信:

(一) 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二) 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串通的;

(三)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 评标开始后擅离职守的;

(五)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六)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八)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 评标结果公示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第十一 平台运维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失信:

(一) 超出兵器装备集团允许的收费标准向有关当事人加收费用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误潜在投标人在平台注册审核的;

(三) 泄漏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且需要保密的情况或资料的;

(四) 未经平台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擅自修改、删除平台交易数据的;

(五) 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六) 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

 

第三章 串通投标

十二条 平台项目交易过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六)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者不同投标人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IP地址完全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和证明的

(七) 投标人无下载电子招标文件记录直接投标,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和证明的

(八)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特征码完全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和证明的

(九)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十)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二) 不同投标人的标书款项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三) 其他法律法规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十三条 平台项目交易过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七) 其他法律法规认定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四章 处罚措施

 招标人出现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兵器装备集团对该单位作出限时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出现失信行为的,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取消其2年下时长的平台项目代理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代理平台项目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出现失信行为的,对平台系统操作使用明显不熟练的,关闭个人的平台账户权限,责令重新参加平台统一培训出现其他失信行为的,参照上款进行处罚。

 投标人出现失信行为的,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取消其2年以下时长的平台项目投标资格,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失信违约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平台项目投标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评标专家出现失信行为的,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取消其2年以下时长的平台项目评标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平台项目评标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平台运维机构出现失信行为的,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暂停其2年以下时长的平台服务费收取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平台合作,并追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平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开始施行并对平台已完成项目和已发现的失信行为违法行为具有追溯效力

 

附件一:失信名单审批表

附件二:失信名单核销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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